冉偌涵: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冉偌涵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06民初348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冉偌涵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償還欠款本金19928.37元及截至2024年4月8日的利息2739.91元;二、被告冉偌涵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自2024年4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9928.37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0.05%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9.58元和公告費,由被告冉偌涵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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