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1658號 張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靈武支行與被告張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72921.6元,利息8535.3元(利息暫計算至2025年8月31日,后續(xù)利息按照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利率支付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以上暫合計381456.9元;3.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靈武市嘉源路西側水木靈州水清苑18-1-602室房產拍賣、折價、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審判人員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9時3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靈武市人民法院3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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