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東和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賈光訴張偉、本溪市騰鴻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和你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風險提示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溪市明山區(qū)法院八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本溪東和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賈光訴張偉、本溪市騰鴻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和你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風險提示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溪市明山區(qū)法院八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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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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